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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认证

CE认证

CE咨询简介


    1985年5月7日,欧洲理事会批准了85/C136/01关于《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》的决议。该决议指出,在《新方法》指令中只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,另外再以制定协调标准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。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,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,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。

    通常情况下,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规定了加贴“CE”标志的基本要求。这些基本要求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,特别是保护用户,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,涉及到保护财产或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。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。这些要求中有些涉及到与产品有关的某些危险因素,如机械阻力、易燃性、化学性质、生物性质、卫生、放射性和精确度;或是涉及到产品或其性能,如关于材料、设计、建筑、生产过程、制造商编写说明书的规定;或是以列表形式规定主要的保护目标;更多的是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。如果某一产品存在固有的危险,制造商有必要进行危险程度分析,以确定适用于其产品的基本要求,这些分析应编写成文件并放入技术文件中。基本要求规定了要达到的结果,或涉及到的危险程度,但并不指明或预测技术解决方案,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方法,这样做可使制造商充分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料或产品设计。

    给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,是在欧洲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基础上由标准化组织批准的。这种标准被称为“协调标准”,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“快速跑道”。协调标准具有“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”的地位,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,也就是说,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,但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。

    协调标准不仅涉及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,还可能涉及其他规定,但在实施中制造商应将其他规定与基本要求区分开。有时,某一协调标准没有涉及其所对应指令的所有基本要求,在这种情况下,制造商应采用其他的技术规范,以保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。

    依据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,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,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,这一点是强制性的。协调标准在欧洲标准中并没有单列为一类,其标题、代号等应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(Official Journal)上,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。

CE安全指令简介 (按强制日期排序)
  指令名称         指令编号           强制日期日/月/年
  玩具(TSD)       88/376/EEC           1/1/1990
  建筑产品        89/106/EEC           27/6/1991
  简单压力容器      87/404/EEC           1/7/1992
  电信终端设备(TTE)   91/263/EEC, 98/13/EC      6/11/1992
  非自动称量仪器     90/384/EEC           1/1/1993
  机械产品        89/392/EEC, 91/368/EEC,    1/1/1995
              93/44/EEC, 93/68/EEC
  可移植医疗器械     90/385/EEC           1/1/1995
  个人防护设备      90/686/EEC           1/1/1995
  通迅卫星地面站     93/97/EEC           1/5/1995
  电磁兼容性(EMC)    89/336/EEC, 92/31/EEC, 93/68/EEC    1/1/1996
  燃气用具        90/396 /EEC          1/1/1996
  低电压电气产品(LVD)  73/23/EEC, 93/68/EEC      1/1/1997
  锅炉设备        92/42/EEC           1/1/1998
  普通医疗器械(MDD)   93/42/EEC           15/6/1998
  娱乐用船只       94/25/EC            16/6/1998
  非简单压力容器     COM(93)319           1/1/1999
  升降设备        COM(92)35 COM(93)240 Com Pos. 25/94  1/1/2000
  爆破器材        93/15/EEC           1/1/2003
  用于爆破性气体设备   94/9/EC            1/7/2003

CE咨询是欧盟的强制性产品安全咨询

    CE标志是产品进入欧盟国家及欧盟自由贸易协会国家市场的“通行证”。任何规定的(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)产品,无论是欧盟以外还是欧盟成员国生产的产品,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,在投放欧盟市场前,都必须符合指令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,并且加贴CE标志。这是欧盟法律对相关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,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最低技术标准,简化了贸易程序。目前包括24条新方法指令涉及CE咨询。 

需要CE咨询的国家有:所有欧洲经济区域的国家。
包括:
欧洲联盟:法国、联邦德国、意大利、荷兰、比利时、卢森堡、英国、丹麦、爱尔兰、希腊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奥地利、瑞典和、芬兰、塞浦路斯、匈牙利、捷克、爱沙尼亚、拉脱维亚、立陶宛、马耳他、波兰、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25个国家。

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:瑞士、冰岛和挪威等3个国家。

以下产品需要加贴CE标志:

――电气类产品

――机械类产品

――玩具类产品

――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

――冷藏、冷冻设备

――人身保护设备

――简单压力容器

――热水锅炉

――压力设备

――民用爆炸物

――游乐船

――建筑产品

――体外诊断医疗器械

――植入式医疗器械

――医疗电器设备

――升降设备

――燃气设备

――非自动衡器

――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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